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重庆市高尔夫球协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GOLF ASSOCLATION”,英文缩写为“CQG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高尔夫球爱好者、工作者、运动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专业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全市高尔夫球爱好者、工作者、运动员,为发展高尔夫球运动、提高高尔夫球技术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本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和重庆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住所:重庆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内(重庆市渝中区体育村3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体育法》和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二)研究、审议和制定高尔夫球竞赛制度,组织本地区的比赛。
(三)举办和承办国内、国际比赛。
(四)负责调解和仲裁本地区高尔夫球比赛中发生的争议。
(五)组织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训练班,集训运动员。
(六)评选和推荐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参加国内外比赛。
(七)按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组织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考试、审核、评选、晋级等申报事项,审定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资格。
(八)开展国内外高尔夫球的信息、经验交流和学术研究活动,翻译和出版与高尔夫球运动相关的技术、管理信息及资料。
(九)提供各种有关高尔夫球运动的咨询。
(十)审查、申报高尔夫球俱乐部的评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两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各单位高尔夫球协会、区县(自治县、市)高尔夫球协会、行业系统高尔夫球协会、高尔夫球俱乐部、高尔夫球场、高尔夫练习场、高尔夫器材用品经验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实行单位代表制,由单位报送。任职期间如果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单位另行推选接替人员,并以书面形式报市高尔夫球协会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能坚持从事高尔夫球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交入会申请书。会员入会应当填写书面申请书,同时交纳会费;未满16周岁青少年入会,从年满16周岁之次年起交纳会费。
(二) 经本会主席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有权按照规定参加协会举办的训练班及交流活动。
(七) 有权通过市高尔夫球协会选拔推荐参加国际国内比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团体合法权益;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承担协会交给的任务。
(六) 为本团体会员开展高尔夫球活动和为本团体统一组织的训练、比赛、提供帮助和条件。
(七) 服从本协会安排参加国际国内比赛及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不履行按规定交纳会费等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重庆市高尔夫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本协会设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常委;
(三) 审议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授予荣誉职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全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若干、常委若干、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委员若干,聘请名誉主席若干人、顾问若干人。
第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委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条 常委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须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本届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常委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各区(自治县、市)、各行业系统,可建立区、县(自治县、市)、行业系统高尔夫球协会;各基层单位也可建立基层协会和运动队、高尔夫球俱乐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因工作需要聘用的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过常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常委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